申请人:广州皙贝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085905号“眼药水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与申请人经营的产品相符合,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