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4950号“热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热库”商标拥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9383240号“热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我委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公司介绍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裁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热库”与引证商标“热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热器、供暖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干燥器、蓄热器、供暖装置、电暖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