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52433号“Make AI Everywh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ke AI Everywhere 23252433

阅读:60123 2018-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2433号“Make AI Everyw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商标,与指定服务无直接关联性,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2433号“Make AI Everyw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商标,与指定服务无直接关联性,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依据第38类行业领域内相关公众普遍较高的认知能力,以及领域内从业者的角度考虑,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并区分服务来源。三、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机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Make AI Everywhere”构成,其中“AI”是人工智能英文“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的缩写,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使用证据,亦未明确指出哪些内容属于其商业秘密以及该些内容构成商业秘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252433号“Make AI Everywh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ke AI Everywhere 232524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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