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兰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02060号“兰蓓尔LANB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78933号“兰蓓LAN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官网截图;3、兰茜微信服务号截图;4、兰茜生物礼品袋照片及申请商标产品的照片;5、申请人所获荣誉;6、申请商标产品盒子及袋子(实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兰蓓尔”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兰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