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宗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智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77299号“默盐MOYE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2、采购合同;3、检测报告;4、广告推广、展会推广资料;5、销售合同;6、申请人网站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对汉字“默、盐”的不规范使用,指定使用在口罩、失眠用催眠枕头、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