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54641号“e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家 25054641

阅读:148785 2018-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兴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054641号“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引证的第9661276号“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

  申请人:华兴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054641号“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引证的第9661276号“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2、商标局引证的第24764808号“e家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79490号“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054641号“e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家 250546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21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