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兴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054641号“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引证的第9661276号“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2、商标局引证的第24764808号“e家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79490号“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