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莫蒂尼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捷万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85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88526号“MICK JAG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及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均表现为树叶的设计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