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70282号“——NATURE MX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TURE MXJ—— 24270282

阅读:86896 2018-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福良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0282号“——NATURE MX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04194号“MX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4037286号“美心静MX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周福良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0282号“——NATURE MX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04194号“MX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4037286号“美心静MX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第5326609号“NATURE”商标的商标档案;2、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及外观专利申请;3、委托加工合同、经销商合同及销售发票;4、销售门店照片;5、广告合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非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砖、非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70282号“——NATURE MX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TURE MXJ—— 242702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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