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柯兰床上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6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263844号图形商标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