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79582号“正科消防ZKX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科消防ZKXF及图 23379582

阅读:88709 2018-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正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非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79582号“正科消防ZKX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903908号“正科及图”商标、第3022995号“科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一、二)不构成近似,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

  申请人:浙江正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非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79582号“正科消防ZKX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903908号“正科及图”商标、第3022995号“科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一、二)不构成近似,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并已进行大量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识读文字“正科消防”中“消防”二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显著识读文字为“正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正科”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科正”(亦可读作“正科”)文字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379582号“正科消防ZKX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科消防ZKXF及图 233795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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