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国秀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3498号“鑫益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31类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229646号图形商标构成要素、呼叫不同,构图细节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