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4782号“m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37494号“美丽加 ml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01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71088号“Micro User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6276号“M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将针对申请商标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届时引证商标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基础商标“小米”、“小米之家”、“米家”、“MIJIA”的品牌延伸,会使相关公众认定申请商标和基础商标均来源于申请人,且基础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媒体对于“米家 MIJIA”的宣传报道、申请人的产品及服务、2011-2016年产品发布会视频、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等。
我委认为,首先,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我委对此共存协议予以认可。其次,申请商标“miji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美丽加 mljia”、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Micro User Desig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