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浙商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12622号“浙商国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金”并非固定词语搭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已有含“国金”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6355789号“国金”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浙商”一词作为商标虽然具备可注册性,但不是显著性较强的词汇,并且带有极强的公共资源属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50416号“浙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61126号“浙商書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856056号“浙商靓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性、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抄袭模仿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意图。引证商标二、三并非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应作为驳回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关于“浙商”的介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浙江浙商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委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浙商国金”与引证商标一“浙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此不再赘述。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