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卡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03208号“UKK培训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NIKE超级健身盛典活动宣传册对“UKK培训学院”的介绍、宣传和推广;
2、微信公众号,《卡莫瑜伽教培中心》于2017年3月22日——24日连续3天对UKK培训学院参与“NIKE盛典”进行宣传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培训学院”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进而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