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10843号“宁食集团 XFG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宁食集团 XFGC及图 24210843

阅读:142132 2018-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宁好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0843号“宁食集团 XFG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宁食集团 XFGC”、“一片绿”等多件注册商标,“宁食集团”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27239号“柠食”…

  申请人: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宁好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0843号“宁食集团 XFG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宁食集团 XFGC”、“一片绿”等多件注册商标,“宁食集团”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27239号“柠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等方面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公司简介及企业文化;青海宁食集团历史沿革;宁食集团商标注册证;“宁食集团’获得青海省著名商标、西宁市好商标证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宁食集团 XFGC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柠食”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10843号“宁食集团 XFG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宁食集团 XFGC及图 242108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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