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1896号“RAINBOW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36086号“门神 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8108号“彩虹 IRI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8109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8110号“彩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RAINBOWGUARD”与引证商标一“门神 GUARD”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AINBOW”译为“彩虹”,与引证商标四“彩虹”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面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安全救护器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