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07628号“IP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16167号“iCare”商标、第15464258号“ipcar”商标、第3330895号“IP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I”、“P”、“IP”、“知识产权”等360百科词条;“IP”、“CARE”360翻译、百度翻译截图;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