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云强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0904号“欧拓OUT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581541号欧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突出。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欧拓”与引证商标“欧拓”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