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凯丽诗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3441号“凯丽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675058号“凯诗丽 KAISHILI”商标、第9478901号“凯莉诗”商标、第4530164号“凯蒂丽诗 Kaidilishi及图”商标、第5142009号“凯丽诗丹 kaiLiShiDan”商标、第7748843号“凯丽诗漫 Kailishim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8年3月1日做出的2018撤W00621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6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于2018年2月5日做出的2018撤W00365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于2018年2月5日做出的2018撤W00365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于2018年2月26日做出的2018撤W00580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9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凯丽诗”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凯莉诗”在呼叫、文字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游泳衣、袜、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