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09482号“FRAN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349214号“莫卡 FRASS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64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FRANCINE”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FRASSINE”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