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00970号“创益24小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创益24小时 23700970

阅读:101355 2018-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3700970号“创益24小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3700970号“创益24小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53964号“创益能源 CHUANG YI NENG YUAN CY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86126号“创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介绍及媒体报道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创益24小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创益能源”、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创益”均含有相同的“创益”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700970号“创益24小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创益24小时 237009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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