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今日分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5295号“今日分享JIN RI FEN XIANG JRF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859670号“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2680号“Robo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12672号“明机器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