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视武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6053号“武战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为申请人字号。申请商标与第22146378号“武神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武战联盟”与引证商标“武神联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和申请商标系其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