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众凌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7302号“凌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583332号“汇凌Philno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