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万达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797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75428号“佰莉健康BAILI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76857号“多乐雅DUO LE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失效证明;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所获荣誉;
4、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纸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