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16889号“厉害了我的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厉害了我的国及图 24216889

阅读:84194 2018-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216889号“厉害了我的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厉害了我的国》是申请人财经频道推出的内容众筹纪录片,经过大量、广泛的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和使用不…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216889号“厉害了我的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厉害了我的国》是申请人财经频道推出的内容众筹纪录片,经过大量、广泛的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厉害了我的国》官网打印件,申请人简介、百度百科打印件、直播视频、图片、宣传资料、宣传实物照片、媒体报道、宣传视频、宣传海报、微博评论等打印件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的文字部分“厉害了我的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另,“厉害了我的国”也不宜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且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16889号“厉害了我的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厉害了我的国及图 242168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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