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威尔斯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39386号“齐 路易威尔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53704号“富”商标、第22082923号“UPRISE 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齐 路易威尔斯”,其与引证商标一“富”、引证商标二“UPRISE 高及图”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