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0729号“B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英文“BUSINESS INTELLIGENCE DEVELOPMENT SYSTEM”的缩写。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979928号“51bid”商标、第8330457号“BI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IDS”与引证商标一“51bid”、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BID”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税务申报服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