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31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222805号“勇士笼中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