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夫里利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2642号“GAVRI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09896号“Gavrieli”商标、第13290285号“Gavrieli”商标与申请人主体名义及地址相同,其与申请人为同一权利主体,并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