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玖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17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38217号“松池及图”商标、第11542132号图形商标、第21906726号“宿管盒子SUGUANHEZI及图”商标、第22414063号图形商标、第23400882号“铝柜族LVGUIZ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