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2691号“Sleeprespo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且享有合法的注册基础,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在先注册的“SLEEPRESPONSE”商标情况、在先类似胜诉案列。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以译为“睡眠反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