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领洁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0567号“水原间HEAL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807451号“HEALTH SOURCE及图”商标、第19904942号“吉康盛及图”商标、第1057879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