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安溪春达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0913号“俊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55748号“骏冠 JUN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俊冠”与引证商标“骏冠 JUNGUAN”均为臆造词,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家具;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