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5281号“集木优品JIMU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69526号“JI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申请人的影响力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制抹布;卡纸板;包装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卡板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部分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