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屈迎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1723号“信誉烤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特有设计,不构成缺乏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信誉烤鸡”申请使用在“肉汤浓缩汁;油炸丸子;肉冻;猎物(非活);捣碎的香肠;日式烤鸡肉串;韩式烤牛肉;风肠;肉片;肉松”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