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少军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23425号“紫气东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472号决定,于2017年11月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募捐慈善基金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募捐慈善基金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5年起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旗下安享工程基金管委会从事公益基金募集工作,并将名下全部商标捐赠基金会无偿使用,商标授权取得的全部收入捐赠安享公益基金用于养老事业。且申请人已经将包括复审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授权给国基中盛投资公司及其设立的“安享工程基金管委会”无偿使用。申请人自2007年其经营一家福彩投注站,实际运营的北京福利彩票第12651700号投注站的过程中,多次宣传使用、办理“紫气东来充值消费卡”,用于组织收款及购买福彩产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华泰保险经纪公司的《百年保险信息网》中“紫气东来健康保险”资料、华泰保险经纪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使用“紫气东来”商标的合同、宣传等保险项目证据材料,中国投资论坛区域经济投资促进中心2016《老中投资论坛》会议通知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北京第12651700号福彩投注站、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表彰2016年度市级优秀销售站和优秀销售员的决定》、合作协议、安享基金网站手机截屏资料、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议通知及邮件资料、授权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其向我委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及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61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募捐慈善基金等服务上。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募捐慈善基金部分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2013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首先,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进行慈善募捐的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会、公益组织等相关团体,个人没有资格组织募捐慈善基金。本案中,申请人称其无偿将复审商标捐赠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旗下安享工程基金使用,但在案证据并无有关捐赠协议等证据佐证该机构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并非是该基金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并非复审商标在募捐慈善基金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中所指的将复审商标作为公益商标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无偿捐赠给基金会的行为也仅为复审商标作为拍卖品的商业活动,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募捐慈善基金服务上的使用行为。此外,申请人称授权国基中盛投资公司及华泰保险经纪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在案既无两公司具有慈善募捐资质的证据,也无两公司在募捐慈善基金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募捐慈善基金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募捐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