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3694号“VIPKID英语看听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336363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行政判决书、微信公众号、日常发布资料、投放文章搜索数据资料、广告投放资料、媒体网站资料、投放数据、宣传册、课程介绍等资料、家长反馈资料、户外监播报告。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5月11日被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3591号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现处于我委不予注册复审审理中。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评述。
其次,申请商标“VIPKID英语看听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