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现代美容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95045号“VV VERIBEL AESTHETIC CLI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31355号图形商标、第6831360号“WENDY及图”商标、第14967104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