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18067号“新東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東明 24318067

阅读:86003 2018-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亚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18067号“新東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9202703号“新東明”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基于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

  申请人:沈亚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18067号“新東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9202703号“新東明”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基于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新東明”,其中“東明”位于我国山东省东南部,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318067号“新東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東明 243180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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