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宇波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2245号“太極門 Tai Ji 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0136号“太極及图”商标、第13505899号“太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