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73976号“奇乐无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奇乐无穷 23573976

阅读:103243 2018-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智车优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3976号“奇乐无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非对成语“其乐无穷”的不规范使用,且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在先在第36类、第37类…

  申请人:智车优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3976号“奇乐无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非对成语“其乐无穷”的不规范使用,且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在先在第36类、第37类、第39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奇乐无穷”商标并获准注册,且,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及其“奇点”品牌所获荣誉、“奇点”品牌汽车的宣传情况、在先类似案例的裁定书。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奇乐无穷”是对成语“其乐无穷”的不规范使用,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其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形成了其他整体特定含义,进而足以消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73976号“奇乐无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奇乐无穷 235739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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