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31083号“初感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34886号“初肌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或者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或者《共存协议》,亦未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材料,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仍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内裤衬里(卫生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