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瑞益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2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46000号“R”商标、第5856846号“仁泰科技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与宣传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酚醛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容易被识别为经过设计的字母“R”,其与引证商标一经过设计的字母“R”、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R”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