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青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3607号“轻彩祛痘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文字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