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60610号“理想生活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理想生活实验室 24460610

阅读:61317 2018-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喜闻乐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鸿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0610号“理想生活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970673号“理想生活及图”商标、第24410676号“IdealityLife”商标、第24306803…

  申请人:成都喜闻乐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鸿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0610号“理想生活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970673号“理想生活及图”商标、第24410676号“IdealityLife”商标、第24306803号“生活理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理想生活”,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460610号“理想生活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理想生活实验室 244606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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