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塞香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27790号“椰王Ye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71137号“椰王Ye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82299号“椰王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