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佳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621389号“潇湘诗会XIAO XIANG SHI HU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3609732号“潇湘 潇湘职业学院XIAO XIANG ZHI YE XUE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1088号“潇湘学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