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宏源野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21533号“冷极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5733764号“XIANGSI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63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及其它案件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冷极山及图”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