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诚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64055号“妇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妇壹”中的“妇”字指“妇女”、“壹”字具有“专一纯粹”之意。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将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对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正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妇壹”中的“妇”字具有“妇女”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